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用人单位应当加盖印章。首席代表的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效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