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收件通知书,明确收件内容和收件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中央在渝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出具收件通知书,明确收件内容和收件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对集体合同的合法性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