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可以组织专门人员,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协商代表共同研究,协商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中工资事项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中工资事项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