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双方或者一方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订立集体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