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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