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者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停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合同终止:
(一)集体合同期满后一方不同意续订集体合同的;
(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关闭、停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