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未获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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