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或者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并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