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下列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二)文化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其他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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