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征集、购买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依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等,应当妥善保护、保存。
携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出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依法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等,应当妥善保护、保存。
携带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出境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