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避免遭受破坏。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涉及的建筑物、场所等,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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