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的;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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