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的;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目的;应当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