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名,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不得同时担任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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