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推荐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