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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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
第三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
第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
第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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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利...
第八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用于...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
第十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条 本市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
第十二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区县(自治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第十三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
第十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非物...
第十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审议通过的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予以...
第十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
制定非物...
第十七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对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避免遭受破坏。
对...
第十八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文化主管部门可...
第十九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征集、购买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文献、实物应当妥善保...
第二十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抢救性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一条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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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公民...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推荐或者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材料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本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向文...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授、展示技...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档案。
区县(自...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
第三十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持该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收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已实行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