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