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经费、传承人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