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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