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文化机构保管或者展出。接受捐赠的文化机构应当对捐赠者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接受委托的文化机构应当注明委托者的名称。
鼓励有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学习、传承优异者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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