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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