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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