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违法行为,已实行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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