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