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一条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保持该代表性项目的传统文化内涵,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