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并结合节庆、文化活动、当地民间习俗等实际情况,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表演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