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结合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开发利用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各项优惠。
鼓励和支持结合发展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开发利用具有生产性、表演性或者观赏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各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