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档案。
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情况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的情况报送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