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向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四)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六)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七)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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