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本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等条件。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等条件。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评审和公示,由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