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
(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
(六)指导其依法保护享有的知识产权;
(七)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经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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