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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