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