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教育、民族宗教、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商业、卫生、体育、新闻出版、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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