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