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传承、传播等保护、保存工作;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学习、传承优异者补助费,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抢救、传承、传播等保护、保存工作;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学习、传承优异者补助费,保护单位项目保护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