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通过普查等方式真实、系统、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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