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文化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建议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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