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定区域,可以授予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重庆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定区域,可以授予重庆市文化生态保护区、重庆市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