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抢救性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