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过专家审议通过的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核,必要时另行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再次审议。
公示期满后,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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