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