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