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生效后,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或者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生效后,市地方性法规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