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七条

金华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立法计划编制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将计划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某一事项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已经将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临时需要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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