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建设防止渗漏设施、配套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加强地下水质监测,每季度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质监测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下水环境监测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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