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等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鱼类资源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维持水生态平衡。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