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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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渠道、湿地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环境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
第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指标...
第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
第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网...
第九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公共管理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市场准入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明确本行政区域产业准入要求,严格限制和...
第十一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市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二条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单位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控制指标。
新建、扩建、...
第十三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并通过依法设置的排污口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
第十四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
第十五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
第十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科学规划和布局畜禽...
第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生态养殖和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实施循环水、洁水养殖,指导水产养殖业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范围...
第十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制砂场(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的监管。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含油污水...
第二十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截污纳管工作,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二十一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集聚区实行污水集中处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二十三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应当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
第二十四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禁...
第二十五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第二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核定最小生态下泄流量。
水行...
第二十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改善,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
第二十九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二十九条 除河(航)道疏浚、清淤外,禁止在重点流域干流河道内采砂。禁止采砂的重点流域干流河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
第三十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等措施,加强对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鱼类资源以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建设防止渗漏设施、配套设置地下水监测...
第三十二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干流、支流两岸以及源头区一定范围内的森林、...
第三十三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环境保护实行水域管理责任人制度。水域管理责任人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
第三十五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网格水环境监管体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
第三十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
第三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协调解决跨界水污染纠纷。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跨...
第三十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
第三十九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载排污单位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
第四十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可以查...
第四十一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口未按规定设立标志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
第四十四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
第四十五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
第四十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流域干流河道内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垃圾填埋场和含有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的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未按规定建设防止...
第四十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排污单位向水体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
第四十九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