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规定,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的整治,引导工业企业进驻工业集聚区,实现工业污水集中处理。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规定,推动对水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