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科学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以及畜禽养殖户不得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禽养殖场(户)采取循环经济模式等科学养殖技术,做好废弃物的综合消纳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废弃物处理设施,收集、存贮、利用或者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畜禽养殖户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避免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本条所称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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