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本行政区域内制砂场(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从事制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设洗砂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