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生态养殖和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实施循环水、洁水养殖,指导水产养殖业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防止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0-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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