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金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生态养殖和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实施循环水、洁水养殖,指导水产养殖业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防止和减少水产养殖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